什麼是「商業行號設立」?

「行號」是依據中華民國《商業登記法》設立之營利性組織(如 OO 商行、OO 企業社、OO 工程行、OO 麵食館、OO 工作室等)。行號分為「獨資」(單一負責人出資經營)與「合夥」(二人以上共同出資經營)。

相較於公司組織,商業行號的設立與稅務具有以下特性:

💰 資本額未達25萬免附證明

行號資本額在 25 萬元以下者免附資金證明;資本額未達 50 萬元者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設立手續相對簡易。

🧾 免用發票彈性(小規模)

每月營業額未達 20 萬元之行號,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,適用 1% 營業稅查定課徵,每季繳納。

📊 營利所得直接併入綜所稅

獨資合夥行號不需繳納 20% 營利事業所得稅,年度營利所得直接併入負責人或合夥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
行號設立特別注意事項:無限清償責任

⚠️ 負責人個人需負無限清償責任

行號非獨立法人,若行號在營運過程中產生商業債務、租約糾紛或侵權賠償責任,負責人(合夥行號為全體合夥人)需以個人名下全部財產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。若業務風險較高或預計擴大規模,建議評估直接設立「有限公司」。

行號設立代辦完整流程

  1. 名稱預查:向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提送行號名稱預查(行號名稱保護範圍僅限於同一縣市)。
  2. 準備營業場所證明:租賃契約書影本、最新房屋稅單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。
  3. 商業登記送件:備齊負責人身分證明、合夥契約(合夥組織)及商業登記申請表送件。
  4. 國稅局設籍課稅:經發局核准後資料傳送國稅局,辦理設籍課稅並評估發票使用型態。
  5. 領取購票證或免用發票標章:國稅局核定使用發票者領取發票購票證;核定免用者取得小規模營業人核定函與免用發票貼紙。

委託代辦應備文件

  • 行號預計名稱(提供 1~5 個)
  • 負責人(及全體合夥人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私章
  • 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影本
  • 營業場所最新一期房屋稅單影本(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)
  • 資本額若達 25 萬元以上,檢附負責人存摺存款證明影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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